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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支付债权包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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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总额:本金:14103万元,利息:3955万元


1、山东德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债权额度:截至2022720日,债权总额2839.31万元,其中本金2539.22万元,利息300.09万元。

担保人:潘军、李学锋、恒汇电子科技公司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2015112日,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696号裁决书中认定,德诺公司须在判决履行期内向浦发银行淄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2202000元、利息1709406元(利息计算至2015831日及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2021713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5689号判决书中判决,潘军、李学锋、恒汇电子科技公司应向华融资产山东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664018.24元。

   项目情况:山东德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破产程序已经完结,抵押物等其他财产均已处置完毕。保证人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实缴资本8000万元,主营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2、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债权额度:截至2022720日,该户债权总额13,141,472.73元,其中本金7,999,935.75元,利息5,141,536.98万元。

担保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史庆东、孙秀娟、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201632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借款本金7999935.75元及利息(以7999935.75元为本金自2015521日起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史庆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孙秀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共计72800元,由被告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庆东负担。

项目情况: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成立于2009年,实缴资本1800万元,主营预拌商品混凝土;玻化微珠及保温砂浆的加工销售;建材(不含木材)销售。保证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实缴资本3000万元,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五金、建材销售。保证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实缴资本5200万元,主营棉花收购加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皮棉、棉短绒、麻类、纺织原料(不含籽棉)、棉纱、棉布、纺织品、五金交电、钢材、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帆布、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食用及易制毒化学品)代储、代运(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及违禁品)等。

 

3、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债权额度:截至2022720日,本金20,819,999.96元,利息5,012,901.93元。

担保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刘建华、王美玲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2019720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5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2082万元,利息、罚息952608.71元(至2019630日),及自20197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以20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2)被告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刘建华、王美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项目情况: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成立于2010年,实缴资本5300万元。生产销售:炭黑,销售:橡胶制品、橡胶助剂;建筑工程施工安装、电子计算机软件设计及维护。对外投资青岛奥纳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饶县昌盛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债权额度:截至2022720日贷款本金30,899,963.77元,利息为7,417,910.13元,其他债权215,816.00万元,债权合计38533689.90元。

   担保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郭光聚、崔双会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2019827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0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8626日起至201962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627日起至201962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②以3090万元为基数,自20196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2)被告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被告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郭光聚、崔双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项目情况: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成立于2005年,实缴资本8000万元,主营肉鸭、肉鸡屠宰、冷藏、销售;饲料加工销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广国用(2013)第256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开发区S-024号、S-025号;机器设备:登记编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第0275号。保证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实缴资本22000万元,主营加氢柴油1406000/年、石脑油207800/年、硫磺15600/年、液化气4480/年、氢气3720/年、精制石脑油210000/年、汽油395000/年、精制燃料油256000/年、轻芳烃395000/年、重芳烃395000/年、干气4000/年。

 

5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债权额度:截至2022720日贷款本金2995万元,利息为671.63万元,债权合计3666.62万元。

担保人: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祥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建、王立英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2020121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5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①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326日起至2019325日止,按年利率5.742%计算利息。②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3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613%计算罚息。(2)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祥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建、王立英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项目情况: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已破产。保证人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实缴资本8000万元,主营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证人山东祥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实缴资本2000万元,主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代理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水电气暖、空调安装;房屋租赁。查封(1)山东祥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一路787号胜通商务楼无-629室房屋。(2)山东祥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东国用(2010)第2-1585号、东国用(2010)第2-1584号、东国用(2011)第01-1135号、东国用(2011)第01-1187号、东国用(2011)第01-001344号、东国用(2011)第01-1346号、东国用(2011)第01-1347号、东国用(2011)第01-1359号、东国用(2011)第01-1432号、东国用(2011)第01-001506号、东国用(2011)第01-1268号、东国用(2011)第01-003277号、东国用(2011)第01-38434国用(2012)第01-2546号土地。查封保证人王立英名下东(开)国用(2015)第002-036号土地及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16203号房屋。

    

6、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债权额度:截至2022720日贷款本金16,019,852.09元,利息3,842,008.92元,其他债权66113.5元,债权合计19,927,974.51元。

担保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鸿信纺织有限公司、宋会玲、商好峰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2020121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50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6020000元,利息702677.25元,逾期利息14518.13元,复利636.81元(至2019630日),及自201963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2)被告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鸿信纺织有限公司、宋会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项目情况:2020121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50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6020000元,利息702677.25元,逾期利息14518.13元,复利636.81元(至2019630日),及自201963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2)被告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鸿信纺织有限公司、宋会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债权额度

担保人: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宋杰、孙玉芹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2017425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563194.24元(计算至2016118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宋杰、孙玉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涉案抵押物(川工商抵登字(2015)第0065号)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39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宋杰、孙玉芹共同负担。

抵押情况: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川工商抵登字(2015)第0065号。现无法查看到抵押资产。

项目情况: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2580万元,主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包装制品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保证人山东川君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2400万元,主营硼酸锌、复合稳定剂、复合增塑剂、复合阻燃剂、三氯化铬、甲酸铬制造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限于7#以上,闪点高于61℃)、基础油、导热油、润滑油、齿轮油批发零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资料和查询为准,我公司不承担该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债权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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