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8800平工业用地及地上房产抵押-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资产
一、资产主要内容
借款人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余额277.28万元及利息,抵押贷款。
二、债权基本情况
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40万元(合同编号:2015年1127第58号)和100万(合同编号:2015年1127第73号),借款期限均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保证人李海源、朴明玉。展期期间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4日。
潍坊银行于2013年12月3日与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1031第87号),约定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在最高额35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三、主债务人情况
青岛大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30日;注册地址青岛胶州市胶东镇大辣椒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海源;公司注册资本2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辣椒干、辣椒碎、辣椒(籽)粉、混合调味料(以上均不含冷冻、冷藏、制冷)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四、保证人情况
A、保证人李海源,男,朝鲜族。
经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站查询,发现被执行案件1起,执行标的2314961元,案号(2019)鲁0202执539号,执行法院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经青岛市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保证人李海源名下有房产2宗。
(1)胶州市兰州东路430号阳光丽景小区6号楼4单元3层301,权证号为胶私68683,面积109.84平方米,住宅,房屋结构混合,竣工日期2004年。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抵押金额0元。该房产已有2笔查封,首封案号为(2015)南商初字第70809号,执行法院青岛市南区法院,权利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440852.5元、违约金24408.63元、律师代理费11350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诉讼费用;第二顺位查封案号为(2016)鲁0202民初4313号,执行法院青岛市南区法院,权利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20017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诉讼费用。
(2)胶州市澳门路257号翰林苑小区C8号楼2单元201,权证号为胶私106563,面积133.56平方米,房屋类型为成套住宅,房屋结构混合,竣工日期2004年。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抵押金额59万元。该房产已有3笔查封,首封案号为(2015)南商初字第70809号,执行法院青岛市南区法院,权利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440852.5元、违约金24408.63元、律师代理费11350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诉讼费用;第二顺位查封案号为(2016)鲁0202民初4313号,执行法院青岛市南区法院,权利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20017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诉讼费用;第三顺位查封案号为(2018)鲁0202执2439号,权利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执行法院青岛市南区法院。
B、保证人朴明玉,系李海源妻子,女,朝鲜族。
经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站查询,发现被执行案件1起,执行标的2314961元,案号(2019)鲁0202执539号,执行法院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经青岛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保证人朴明玉名下车辆1辆。车牌号码为鲁BB580Y,北京现代牌,车辆型号BH6471MBY,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2月6日,无抵押查封情况。
五、抵押物情况
2018年3月7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将借款人及担保人起诉至胶州法院。2018年5月2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0281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对主从债权进行了确权。本案尚未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4月9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0281执保256号执行裁定书。六、清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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