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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机构拥有的荣成市明祥食品有限公司、文登市顺兴造船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11:12 文章来源:光彩银星浏览次数:375次

某金融机构拥有的荣成市明祥食品有限公司、文登市顺兴造船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咨询电话:17853122887张经理

1、债权情况

某金融机构持有对拥有的荣成市明祥食品有限公司、文登市顺兴造船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人民币47178084.69元,其中:本金19174999.37元,利息28003085.32元(利息计算截止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罚息等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担保方式为抵押。

2、债务人情况

1)荣成市明祥食品有限公司立于2003年7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俚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王士明,注册资本1695万元,经营范围:水产品、肉类冷冻加工销售,盐渍海带加工销售,水果、蔬菜筛选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09年11月27日吊销,该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中。

抵押物:荣成市明祥食品有限公司的位于荣成市俚岛镇俚岛路598-1号办公楼及门卫房1623.39平方米(房权证号:荣房权证城字第2006008301号);598-2号职工宿舍1802.04平方米(房权证号:荣房权证镇字第2006008299号);598-3号职工宿舍2344.16平方米(房权证号:荣房权证镇字第2006008306号);598-4号职工食堂970.32平方米(房权证号:荣房权证镇字第2006008298号);598-7号加工车间3314.51平方米(房权证号:荣房权证镇字第2006008302号),上述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0054.42平方米,对应土地证号为荣国用(2006)第100236号(总面积51551平方米,分割抵押21574平方米),他项权利证号为荣房抵他字第2007014820号、荣房抵他字第2007014821号、荣房抵他字第2007014822号、荣房抵他字第2007014823号、荣房抵他字第2007014824号。

诉讼情况:2009年6月11日,荣成支行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未申请财产保全。2009年8月17日,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2009)荣崖商初字第87号判决书,判决1:明祥公司支付借款9734999.37元,及利息(2009年6月5日以前的利息为1036335.04元,2009年6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2:荣成支行可以对被告登记证为荣房权证城字第2006008301号、荣房权证城字第2006008299号、荣房权证城字第2006008306号、荣房权证城字第2006008298号、荣房权证城字第2006008302号、荣国用(2006)第100236号的财产及房产内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荣成支行在2010年1月25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申请书后,28日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立案受理,2010年5月24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委托威海市华海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进行拍卖,威海市华海拍卖有限公司先后进行三次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4年10月9日,吴国聚向荣成市法院申请对明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荣民三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国聚的申请。2014年12月1日,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威文执字第826号执行裁定书,以荣成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明祥公司破产案为由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该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中。荣成市人民法院指定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担任明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工行荣成支行申报了债权。2015年1月16日上午9:00在荣成市第六审判庭召开明祥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荣成支行申报共20162335.76元的债权中,明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山东凌云志事务所)确认17034353.55元的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2)文登市顺兴造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金海路102号,法定代表人为高金芳,经营范围:修理及建造空船排水量5000吨以下的钢质海洋运输船舶;建造船长45米及以下钢制渔业船舶(无制冷装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备案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地已没有公司人员驻守。

抵押物:文登市泽库镇盐场的位于泽库镇南白沙(花岛村东)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土地为出让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5057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文国用(2007)第130002号,他项权证号为文他项(2008)第092号。

3、诉讼情况:2009年8月14日,工行文登支行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3月1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威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顺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191068.80元(截止2009年7月21日);2:该债权在泽库盐场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就其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文登支行在2010年4月25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5月25日执行庭立案受理。2010年7月14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威执一字第1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泽库盐场所有的位于文登市泽库镇南白沙村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文国用(2007)第130002号,面积150572平方米],2010年10月14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威执一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裁定中止判决书的执行,2015年1月2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威执一字第1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09)威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