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机构持有的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资产招商
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方式:18660405536
一、资产主要内容
本债权项目抵押物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20号的商业网点,建筑面积882.97㎡,商业出让土地。
二、债权基本情况
借款人: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担保人:胡伯韬、王晓朦、胡珂源
借款本金:8953669.69元
诉讼情况:已判决偿还借款本金8953669.69元、利息300902.67元 (截至判决日)。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7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32号,法人代表为胡伯韬,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权结构:胡伯韬出资270万元,股权占比90.0%,胡珂源出资30万元,股权占比10.0%。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加工:瓶盖、软木塞。
目前企业已停止经营。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胡伯韬,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秦淮河路9号4号楼2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为370631196408250037。
保证人王晓朦,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秦淮河路9号4号楼2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为372321197311128526。
保证人胡珂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669号1号楼2单元2202号,身份证号码为37061219880809001X。
四、担保情况
(一)抵押
抵押人胡珂源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现场及周边情况:
(二)保证
自然人胡伯韬、王晓朦、胡珂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均已无法联系。
五、清收进展
(一)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3月1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烟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偿付兴业烟台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64663.22元及承兑汇票票款本金953669.69元、利息36239.45元,共计人民币9254572.3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上述本金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和罚息),兴业烟台分行对登记在胡珂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编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298283号)和土地使用权(编号为烟国用(2012)第10902号)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胡伯韬、王晓朦、胡珂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查封情况
本案已查封抵押物。
六、清收亮点
本项目所抵押商铺为城市中心区域稀缺底商,商业氛围成熟,适合特色餐饮、茶楼、休闲会所、中型超市、专卖店、便利店等商业模式,极具使用和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