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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持有的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招商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6日 11:09 文章来源:洪力网浏览次数:942次

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情况

 

                          联系方式:毕先生 13335108788 

                                     杜先生 13153130107

      截至2018年3月末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债权合计54,942.51万元,其中本金30,010.5万元.

该债权保证措施包括:(1)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以15,800.6亩海域使用权提供抵押保证,同时抵押人承诺放弃对抵押海域已投入的包括但不限于造礁、围堰、海参苗及成品海参的所有权及收益权;(2)大连玉兔岛海珍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实际控制人邹德海先生及配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4)海珍品公司股东以公司全部股权质押,提供质押保证;(5)对海川建设为大连市中山区旧城改造办公室承建项目“春和市场新居工程”的部分抵债房销售实施账户监管;(6) 大连大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辽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获得胜诉判决,目前在执行。

该项目抵押海域位于大连玉兔岛周边、渤海辽东湾的普兰店湾湾口,北纬39度线上。南对金州海岸、北靠瓦房店海滨、东为普兰店湾,西与渤海相连。海域内海流平缓,主流向为东西向海流,风浪较小,为非正规半日潮。海域自然环境良好,沿海水深条件、底质类型以及海流状况、水温与风浪条件适宜海参生存,目前抵押海域已建成整体围堰围挡,海底造礁并部分投苗。

该项目除抵质押物外,我公司轮后查封了中山区城改办开发的“春和市场新居工程”项目1-3层公建,查封面积12,646.09平方米。查封物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93-197号。

另外我公司第一轮后查封了保证人大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碧龙潭温泉小镇”项目土地及房产,其中查封土地面积209,917.3平方米,查封房产596套,房产建筑面积217,280.54平方米。

碧龙潭温泉小镇”项目地处大连普兰店市中南部,距离普兰店市区大约30分钟车程,距离大连市区85公里大约1.小时车程,距离高铁普湾新区站15分钟车程。该项目总占地1.3平方公里,规划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拟分三期开发,目前仅开发建设了一期工程并取得五证。一期工程占地 210,01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约33,000平方米,计入容积率面积215,839平方米,建筑全部采用徽派建筑风格。一期项目建有596套房产,包括一座星级温泉度假国际酒店、3栋30层的温泉景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78-136之间)、257套温泉入户的分体式度假养生别墅(6联、4联、双拼、独栋,面积为在233-545平方米之间)、约1万平方米的仿古商业街、小镇展示中心及温泉会所等,一期建筑主体已完工。

        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转让公告

 

项目编号

LJ-Z-2018-004

转让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项目名称

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大连市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经济性质

民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

项目类别

债权

转让底价(万元)

24000万元

转让比例

100%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31日

项目概况

一、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情况

债权情况说明

债权总额(账面金额)

人民币54,942.51万元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住所

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3号六层601-620室、七层701-703室

负责人

于苓

经济性质

国有

内部决策情况

信总审复[2018]135号《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关于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托债权公开转让处置项目变更方案的批复》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人民币240,000,000.00元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转让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7个自然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5日内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辽金中心获取标的资产相关资料前,应向转让方出具《保密承诺》,承诺其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受让标的资产,均应对所获标的资产及转让方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意向受让方须向辽金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辽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书面同意转让方发布的《投资者承诺书》文本全部内容。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当日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买受人应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 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全部剩余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辽金中心指定账户。

6、买受人同意辽金中心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价款全部划转条件成立且收到转让方款项划转申请后的 3个工作日内划付给转让方。

7、转让标的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工作一概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承担所需全部费用。转让方在必要及可行的情况下给予配合。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 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人民币2000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5:00时前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至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保证事项

保证意向受让方参与挂牌交易竞价程序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

处置方式

1、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辽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或买受人应向辽金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转让方的违约金: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审批机关不批准其受让标的的;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交易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产生最终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或未妥善配合转让方进行交割的;

(6)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 债权形成,借款人、保证人情况,抵质押资产情况,诉讼情况,项目瑕疵,债权现状等与债权转让相关情况见《债权情况说明》

2、 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债权总额可能与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明的数据不完全一致;

4、 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 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6、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8、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9、 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