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拟对持有的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及担保权利进行处置,债权情况如下:
一、债权基本情况
二、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青岛威铭达酒店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提供了其名下位于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村南胶诸公路南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作为抵押物,具体信息如下:
抵押土地位于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村南胶诸公路南侧,地号1-18-5-815-1,土地证胶国用2005第18-2号,土地使用面积17389.3平方米,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使用期限至2047年9月29日。
抵押房产共计面积6929.89平方米,房产证胶自字第51493号,坐落于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村,用途为办公楼、厂房。
三、司法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青岛农商行胶州支行已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下达(2015)胶商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897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罚息。
(二)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41500元。
(三)原告有权对被告青岛威铭达酒店配套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村南胶诸公路南侧土地使用权(地号1-18-5-815-1,土地证胶国用2005第18-2号,土地使用面积17389.3平方米)及房屋(房产证胶自字第51493号,面积6929.89平方米)所有权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青岛威铭达酒店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91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81791元,由被告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威铭达酒店配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青岛威铭达酒店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仅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四、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7853122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