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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拍卖 众横说法 第四十六期(10)|| 安徽某拍卖公司竞买保证金的相对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发布时间:2025-08-14


专注拍卖   众横说法

第四十六期(10)

安徽某拍卖公司竞买保证金的相对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2017年9月,中拍协就拍卖保证金的问题给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的复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保证金”的明确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此专门作出了指导意见,《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拍协(2014)56号)。并针对该拍卖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保证金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具有相对性,法律应当保护。保证金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本案中,当事人事前约定了有违约行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在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保证金应当归拍卖人所有。

      附《给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的复函》(中拍法函字【2017】1号)引自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编著的《拍卖市监管理论与实务》第243-245页。


给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的复函

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拍卖保证金具体归属的申请报告》收悉。报告中反映的买受人违约及保证金问题在拍卖实践中经常发生。为此,我会邀请国内有关方面专家根据你司提供资料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保证金”的明确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此专门作出了指导意见,《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拍协(2014)56号)第一条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拍卖人为保证拍卖合同的履行,按照拍卖行业经营惯例,与竞买人约定,向竞买人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财物”。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为保证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竞买人的恶意竞买、预防买受人买后违约而与竞买人约定了保证金,这种保证金是对竞买人信用的一种保证。其主要作用在于防范竞买人不负责任地恶意应价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或担保其转变为买受人后按约定履行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合同义务,保证金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

    二、关于保证金的处置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保证金即是拍卖人与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约定。

    保证金的处置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竞买人没有竞买成功,在其不违反拍卖规则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退还给竞买人。对于竞买成功的竞买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如果买受人没有违约,则冲抵成交价款或矛退还。但是,如果出现当事人违约,保证金的处置就应当按约定予以处理。

    本案中,在你司《拍卖规则》第十条、《竞买人须知》第九条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约定了若买受人如有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该保证金就应当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如果仍有不足,拍卖人可以继续向违约人主张赔偿;如果弥补损失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应当归守约方即拍卖人所有,这样处置既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又实现了保证金的惩罚性。

    三、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在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以其在拍卖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的。即买受人如果出现违约,就应当承担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该条规定非常清楚,即买受人不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就形成违约。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他人无权干涉。在拍卖法律关系中,买受人违约责任也具有特殊的相对性。在拍卖活动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等多方主体。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买人或买受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备合同关系,因此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发生,买受人对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不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也不能以违约为由,向买受人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或提起诉讼。

    四、关于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委托人明光市商务局应当从知道买受人违约,最迟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滁民二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时间2012年2月19日开始计算,到2017年1月20日的明光市商务局的民事起诉状,时间已经将近5年了,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法律规定。本案就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政府部门明光市商务局不过是民事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而已,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综上,保证金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具有相对性法律应当保护。保证金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本案中,当事人事前约定了有违约行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在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保证金应当归拍卖人所有。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