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对瓦房店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营销公告
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9月10日,债权本金406万元,利息593.45万元,罚息538.25万元,债权总额1,537.7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
债务人基本情况
瓦房店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1日,注册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富华小区38幢,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传斌,公司经营范围:三级房地产开发;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住宅小区进行养护、绿化,方砖制造及铺设;经销建筑材料。
担保措施
抵押担保
抵押物为瓦房店市新华宾馆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共济街一段自有建筑面积合计3561㎡餐饮住宿用房产。
序号 | 抵押物种类 | 所有权人 | 抵押面积(平方米) | 坐落 |
1 | 房屋,钢混,总层数1-5/5,设计用途营业 | 瓦房店市新华宾馆 | 915.95 | 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共济街一段 |
2 | 房屋,钢混,总层数1-6/6,设计用途营业 | 瓦房店市新华宾馆 | 2645.05 | 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共济街一段 |
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现执行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瓦房店市新华宾馆建筑面积合计3561㎡餐饮住宿用房产,位于老城区中心黄金地段,临街,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投资价值。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属于专为向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转让而收购债权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特别提示:
(一)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亦不构成任何邀约或承诺,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二)我分公司声明:上述拟转让的债权项目为不良债权,投资者在购买前应仔细审查该不良债权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招商公告所列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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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