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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机构享有的青岛勇丽创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招商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5日 11:13 文章来源:洪力浏览次数:2834次

某金融机构享有的青岛勇丽创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截止2018年9月21日,债权本金合计1800万元,欠息合计326.65万元,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2126.65万元。

咨询电话:13335108788 毕先生  17853122887 张先生

具体如下:

 

(一)青岛勇丽创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债权构成情况

截止2018年9月21日,青岛勇丽创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本金600万元,利息106.48万元。

2、主从债务人情况

1)主债务人情况

青岛勇丽美食城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曾用名:青岛勇丽创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赵勇;注册资金99万元;公司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营餐饮管理咨询,会议服务。

2)保证人情况

A、赵勇,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未见其户籍被注销的相关信息。(系周淼之夫)。经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站查询发现被执行案件2起,共计执行标的67023640元。

B、周淼,女,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未见其户籍被注销的相关信息。(系赵勇之妻)

经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站查询发现被执行案件1起,共计执行标的36360716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位于胶州市海尔大道1诺贝尔山庄小区E2号楼1号网点,面积1320.84平方米。

4、诉讼执行情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8207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岛勇丽创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潍坊银行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赵勇、周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潍坊银行对该项目所涉抵押物享有优先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425-17号及2014青执字176-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项目所涉抵押物及青岛法尔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项目所涉抵押物以1835.10万元的价格抵偿给潍坊银行青岛分行。

(二)青岛法尔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债权构成情况

截止2018年9月21日,青岛法尔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本金1200万元,利息220.17元。赵勇、周淼提供最高额为15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赵勇已其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2、主从债务人情况

1)主债务人情况

青岛法尔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8日;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8号甲0810户;法定代表人周淼;注册资金400万元;公司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营酒店管理;餐饮管理。

2、保证人情况

A、赵勇,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未见其户籍被注销的相关信息。(系周淼之夫)。

经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站查询发现被执行案件2起,共计执行标的67023640元。

B、周淼,女,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未见其户籍被注销的相关信息。(系赵勇之妻)。经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站查询发现被执行案件1起,共计执行标的36360716元。

3、抵押物情况

证号

所有人

坐落位置

面积(平方米)

用途性质

抵押

胶私150205

赵勇

胶州市海尔大道1诺贝尔山庄小区E2号楼2号网点

1533.07

未显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抵押1200万元

胶私150204

胶州市海尔大道1诺贝尔山庄小区E2号楼3号网点

1532.10

未显示

4、诉讼执行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青岛法尔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潍坊银行1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保证人赵勇、周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潍坊银行对该项目所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425-17号及2014青执字176-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项目所涉抵押物及青岛勇丽创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项目所涉抵押物以1835.10万元的价格抵偿给潍坊银行青岛分行。